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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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個別認可標示之附加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緊密黏貼於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本體上。 二、於一般爆竹煙火之本體上黏貼有困難者,應在其最小包裝上緊密黏貼。 三、不得黏貼於安全標示上。
- 2.前項第二款最小包裝所含一般爆竹煙火數量不得超過二十四個,且總火藥量不得超過二百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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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14條第1項,個別認可標示的附加方式應符合以下規定:一、緊密黏貼於合格的一般爆竹煙火本體上。二、如果在一般爆竹煙火的本體上黏貼有困難,應該在其最小包裝上緊密黏貼。三、不能黏貼在安全標示上。 根據第2款,第二款最小包裝中一般爆竹煙火的數量不得超過24個,而且總火藥量不得超過200克。 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一般爆竹煙火的認可標示和包裝做出要求,以確保其安全性和合法性。具體的適用範例可能需要參考具體的案例判決或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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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