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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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發給仍為有效之型式認可證書,其有效期間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五年,期滿前六個月內得依第九條規定申請展延。逾期未申請者,原型式認可證書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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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17條條文,該條文規定修正施行前發給且仍有效的型式認可證書,在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前六個月內可以依第九條的規定申請展延。如果超過期限未申請展延,原型式認可證書將失效。 這項資料可以在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中找到,該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根據這個範例,如果某家公司的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即將屆滿,他們可以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展延。如果他們未在期限內申請展延,該證書將不再有效。
- 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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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