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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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型式認可證書之變更、補發、換發、註銷或公告、第九條第一項型式認可展延及第十二條第一項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補正檢驗,應由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辦理。但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暫停認可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認可、委託期限屆滿或終止委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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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16條,型式認可證書的變更、補發、換發、註銷、公告及型式認可展延,以及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的補正檢驗,應由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辦理。當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暫停認可業務、被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認可、委託期限屆滿或終止委託時,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的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辦理。 根據參考資料,這些程序和要求的詳細內容可以在「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中找到。根據該辦法,型式認可證書的相關變更和補發、換發、註銷、公告的程序和要求,在第八條的第三項至第五項中有所規定。而型式認可的展延程序和要求,在第九條的第一項中有所規定。另外,在第十二條的第一項中,一般爆竹煙火的個別認可補正檢驗的程序和要求有所規定。至於由誰來辦理這些程序和要求,根據第十六條,在一般爆竹煙火的型式認可、個別認可的情況下,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負責辦理。然而,如果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暫停業務、被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認可,委託期限屆滿或終止委託,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的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來辦理相關程序和要求。 以上是根據參考資料進行的逐條釋義和分析。
- 第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條文
- 註銷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第 8 條條文
-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第 9 條條文
-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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