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十二條之一至第十二條之四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上述法規,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18條共有兩項規定。首先,該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其次,在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進行修正後,除第十二條之一至第十二條之四規定的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確定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起生效。 根據資料,我們無法確定這些修正條文的具體內容,因為我們只提供了整體的法規摘要。所以,我們無法針對這些修正條文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