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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 第 12 條

  1. 熱水器及其配管於安裝完工後,承裝業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製作施工標籤,並以不易磨滅、剝離方式張貼於熱水器及其配管之適當、明顯位置,其記載項目如下: (一)承裝業公司名稱、電話及住址。 (二)技術士姓名。 (三)技術士證照號碼。 (四)施工內容。 (五)施工日期。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二、製作施工紀錄一式二份,一份交予用戶,另一份自存五年以上。 三、實施竣工檢查(檢查表之格式如附件)。
  2. 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熱水器及其配管由技術士安裝者,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定記載項目,為安裝人員姓名及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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