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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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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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第一條,該辦法是根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所制定的。根據此規定,當發生災害時,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和救災需要,政府有權徵調、徵用、徵購和優先使用特定的資源或設施。該辦法的目的是確定相關的程序和補償措施,以保障個人和機構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災害防救法 第 33 條 (102.07.17)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三條,當災害發生時,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身體和財產安全,政府有權根據需要徵調民眾、動員機構和徵用資源。根據災害的嚴重程度和需要,政府可以徵調個人的勞力、專業技術和財物資源,並且可以徵用企業和機構的設施和資源來進行救災和防災工作。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有義務提供相應的補償,確保受影響的個人和機構的權益得到合理保護。 範例:如果發生颱風或地震等自然災害,地方政府可能會根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徵調當地居民的勞力和資源,例如參與災害清理和重建工作。另外,他們還可以徵用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來作為臨時避難所或救災基地。在進行徵調和徵用時,政府必須提供合理的補償,比如支付工資、提供臨時住所或提供賠償金等。這樣就能確保民眾的權益得到保護,同時也能有效地進行災害防治工作。
- 災害防救法法規
- 第三十三條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3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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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