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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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依政府機關所定費率發給補償費;政府機關未定有費率者,依相關公會所定費率發給;政府機關及相關公會均未定有費率者,由該管政府機關與各被徵調人協議訂定;協議不成立時,逕由該管政府機關參照徵調當地時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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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第2條,當政府機關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和所徵用的物資操作人員時,必須根據政府機關所訂費率提供補償費。如果政府機關尚未訂定費率,則應根據相關公會所定費率提供補償。如果政府機關和相關公會都沒有訂定費率,則應由該管政府機關與被徵調人協商訂定。如果協商未能達成協議,則應由該管政府機關按照徵調當地時價進行補償。
-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3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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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