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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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徵用或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工程重機械、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工作物及物資,依政府機關所定費率發給所有權人、操作人員補償費;政府機關未定有費率者,依相關公會所定費率發給;政府機關及相關公會均未定有費率者,由該管政府機關與各徵用物、徵購物之所有權人、操作人員協議訂定;協議不成立時,逕由該管政府機關參照徵用、徵購當地時價及物資新舊程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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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第3條的規定,當政府機關依據法律第30條第1項第5款和第31條第1項的規定徵用或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工程重機械、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工作物或物資時,應根據政府機關所定的費率向所有權人和操作人員支付補償費。如果政府機關沒有制定費率,則應根據相關公會制定的費率支付。如果政府機關和相關公會都沒有制定費率,則由該政府機關與徵用物、徵購物的所有權人和操作人員進行協商訂定。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則該政府機關將參考當地的徵用和徵購價格以及物資的新舊程度來確定補償費。
-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所有權名詞
- 災害防救法 第 30 條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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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