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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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認證合格之民間志願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廢止其認證: 一、組織成員人數不足二十人者。 二、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不聽從主管機關之指揮、督導或所為顯非經認證之工作許可範圍,嚴重影響救災進行,致生不良後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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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第10條規定,經認證合格的民間志願組織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被廢止其認證: 一、組織成員人數不足二十人。 二、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時,不聽從主管機關的指揮、督導或從事超出其工作許可範圍之工作,且其行為對救災工作造成嚴重影響,導致不良後果發生。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於災害防救法第50條的規定,民間志願組織需要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並符合相關的登錄條件、有效期限等事項。被登錄後的組織應被投保救災意外險,並可以協助提供救災設備。此外,被登錄的組織應遵守內政部制定的相關規章,包括適用於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務辦法等。 參考資料:內政部消防署,災害防救法、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 認證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工作許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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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