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7.11.19
廢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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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組織成員救災相關專業訓練合格證明,其訓練得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或委託其他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辦理之。
民間志願組織經認證通過,由本部發給合格證明書。
前項合格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得重新申請認證。
經認證之民間志願組織成員如有異動,應檢附成員異動名冊送原登記機關備查;其有新增人員者,並應檢附新增人員之救災相關專業訓練合格證明。
經認證之民間志願組織,應接受本部與原登記機關督導評鑑。
民間志願組織未經認證合格,不得參與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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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97.11.1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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