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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7.11.19

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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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之民間志願組織,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申請認證: 一、申請書。 二、組織成員名冊及其救災相關專業訓練合格證明。 三、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登記及工作許可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記載組織名稱、設立地點、聯絡電話、負責人姓名、年齡、職業、住址、電話、專長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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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組織成員救災相關專業訓練合格證明,其訓練得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或委託其他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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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志願組織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其工作地區在單一縣 (市) 行政區域內,由當地消防機關受理認證申請案件,轉本部辦理;其工作地區跨越二縣 (市) 以上之行政區域者,得逕向本部申請認證。 本部為辦理前項認證,得會同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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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志願組織經認證通過,由本部發給合格證明書。 前項合格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得重新申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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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之民間志願組織成員如有異動,應檢附成員異動名冊送原登記機關備查;其有新增人員者,並應檢附新增人員之救災相關專業訓練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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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之民間志願組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工作計畫送達原登記機關核定後實施,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送原登記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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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合格之民間志願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廢止其認證: 一、組織成員人數不足二十人者。 二、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不聽從主管機關之指揮、督導或所為顯經認證之工作許可範圍,嚴重影響救災進行,致生不良後果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97.11.1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