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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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組織成員救災相關專業訓練合格證明,其訓練得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或委託其他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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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第3條規定,有關組織成員參與災害防救工作所需之專業訓練合格證明,可以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者委託其他具有相關救災專業能力的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辦理。根據本法第2條,民間志願組織是指組織由自願參與的個人組成,專責協助政府機關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的組織。具體而言,該法第3條主要是針對組織成員在參與災害防救工作前所需的專業訓練合格證明進行規定。該訓練可以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委託其他具有相關救災專業能力的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進行辦理。這條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組織成員在參與災害防救工作時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和技術知識。 例如,如果一個民間志願組織成員希望參與救災行動,他必須先接受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委託的培訓機構提供的相應專業訓練。訓練的內容可能包括救災知識、應急措施、災害風險評估等方面的基礎知識和實踐技能。在完成訓練後,該組織成員可獲得合格證明,這份證明將作為該成員參與災害防救工作的資格證明,並被用於報名參與相關救援任務。 這一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組織成員具備適當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從而提高災害防救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此外,該法規還強調了主管機關及其委託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的責任,確保提供的培訓內容和質量符合相關的規定和標準。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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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