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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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志願組織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其工作地區在單一縣 (市) 行政區域內,由當地消防機關受理認證申請案件,核轉本部辦理;其工作地區跨越二縣 (市) 以上之行政區域者,得逕向本部申請認證。 本部為辦理前項認證,得會同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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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第 4 條規定了民間志願組織在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時的認證流程。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民間志願組織的工作地區僅限於單一縣(市)的行政區域內,該組織需向當地的消防機關提出認證申請,然後由消防機關核轉給本部(即指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辦理。如果該組織的工作地區跨越二個以上的縣(市)行政區域,則可以直接向本部提出認證申請。 根據上述資料,民間志願組織在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時,需根據工作地區的特性來選擇認證申請的程序。如果工作地區集中在單一縣(市),則需向當地消防機關進行申請;如果工作地區跨越多個縣(市),則可以直接向本部進行申請。認證申請的詳細流程及審查標準則需要參考相關的條文或相關法規來進一步釐清。 (參考資料: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 認證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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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