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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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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之民間志願組織,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申請認證: 一、申請書。 二、組織成員名冊及其救災相關專業訓練合格證明。 三、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登記及工作許可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記載組織名稱、設立地點、聯絡電話、負責人姓名、年齡、職業、住址、電話、專長等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第2條的規定,民間志願組織在向內政部申請認證時,需檢附以下文件: 1. 申請書:申請書應該記載組織的名稱、設立地點、聯絡電話、負責人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電話、專長等資料。 2. 組織成員名冊及其救災相關專業訓練合格證明:組織需要提供組織成員的名冊,並附上相關成員完成救災相關專業訓練的合格證明。 3.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登記及工作許可文件:組織需要提供向相關政府機關登記、獲得工作許可的文件。 其中,申請書中需包含組織名稱、設立地點、聯絡電話、負責人姓名、年齡、職業、住址、電話、專長等資料。這些資料的要求可以提供相關政府單位進行聯絡與核驗。例如,負責人的資料可供內政部做負責人的背景及經驗評估,確保組織有適當的領導和能力來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資料來源:內政部。「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2021民國110年6月14日取自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3.doc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工作許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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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第 2 條規定:「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之民間志願組織,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申請認證: 一、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