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經認證之民間志願組織成員如有異動,應檢附成員異動名冊送原登記機關備查;其有新增人員者,並應檢附新增人員之救災相關專業訓練合格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第6條規定,已獲得認證的民間志願組織成員如果有異動,應向原登記機關提交成員異動名冊,供其備查。對於新增的成員,還應提供救災相關專業訓練合格的證明文件。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所發布的《災害防救法》第50條規定,災害防救志願組織需要向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登記,並接受相關規範與指導。關於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的成員異動事宜,具體的辦理方法和所需文件,可以參考內政部消防署所定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可能包括成員異動名冊、救災相關專業訓練合格證明等。 以本文所提到的參考資料為例,可以從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所發布的相關規範文件中尋找具體的條文解釋和相關範例。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