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第7條的規定,經認證的民間志願組織應該在每年十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工作計畫提交給原登記機關進行核定,然後在每年二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工作執行成果提交給原登記機關備查。 資料參考: - 行政院內政部民間組織網站:http://www.npo.org.tw/ - 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2013年修正-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60037
- 認證名詞
- 送達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