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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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志願組織未經認證合格,不得參與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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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第12條的規定,未經認證合格的民間志願組織是不被允許參與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的。這意味著該組織必須通過相關的認證程序,以確保其具備參與災害防救工作所需的資格和能力。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民間志願組織能夠在災害發生時提供有效的支援,保障公眾的安全和福祉。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查閱內政部的相關法規文件,例如內政部於2015年6月25日發布的「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該辦法提供了對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的認證程序和要求的具體規定。舉個舉例來說,根據該辦法的第4條,民間志願組織需提出認證申請,並需符合一定的法定要件,例如具備專業能力、組織條件、人員訓練等。 這些參考資料可以提供更詳細的了解民間志願組織認證的相關規定和程序,並幫助解釋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第12條的含義。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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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