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公共危險物品,不得置於地下層,鄰近之牆壁應為不燃性材料構造,其儲存及處理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外,應切遵左列規定: 一、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高溫、衝擊、磨擦。過氧化物,尤應避免與水接觸。 二、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 高溫物體接近暨過熱。金屬粉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 三、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水接觸。 四、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應防止其發生蒸氣。 五、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 六、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或具有促成其分解、中和之物品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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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10條,公共危險物品不得置於地下層,鄰近的牆壁應使用不燃性材料構造。其儲存和處理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外,應按照以下規定遵守: 一、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也應避免與能促使其分解的物品接觸,並避免高溫、衝擊和摩擦。對於過氧化物,更應避免與水接觸。 二、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並避免火焰、火花和高溫物體的接近及過熱。對於金屬粉料也應避免與水或酸接觸。 三、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水接觸。 四、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須防止其產生蒸氣。 五、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和摩擦。 六、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或具有促使其分解、中和作用的物品接近。 這些規定的依據在於消防法第十五條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0條。例如,在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的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需要符合設置標準,若不符合則可能受到罰款和停業等處分。另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一條和第二十七條也規定了相關的內容,包括液化石油氣的存儲限制和鋼瓶的檢驗要求。 根據以上資料來源,可以舉一個與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有關的範例。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高溫、衝擊、磨擦。另外,過氧化物尤應避免與水接觸。舉例來說,如果某個製造場所處理過氧化物,該場所應確保該物質不與水接觸,以避免可能引發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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