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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儲存第四類之乙醚、乙醛、環氧丙烷或其相當之公共危險物品,應用儲存槽,除依前條第四款規定外,並應遵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屋外儲存槽、屋內儲存槽或移動儲存槽儲存者,除乙醚外,應填充不燃性氣體。 二、儲存於屋外或屋內壓力儲存槽中者,其溫度應保持於攝氏三十度以下,其為乙醛者,應保持於攝氏十五度以下。 三、儲存於設有保冷裝置之移動儲存槽內者,其溫度應保持低於其沸點之下。 四、儲存於移動儲存槽內者,其溫度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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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11條,存儲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如乙醚、乙醛、環氧丙烷或其相當物品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如果使用室外儲存槽、室內儲存槽或可移動儲存槽進行儲存,除乙醚外,應填充不燃性氣體。 範例參考:將乙醛存儲於室內儲存槽時,應填充不燃性氣體,以確保安全。 二、將物品儲存於室外或室內非壓力儲存槽時,其溫度應保持在攝氏30度以下。如果儲存的物品是乙醛,則溫度應保持在攝氏15度以下。 範例參考:在儲存槽內儲存乙醚時,應保持溫度低於攝氏30度,以確保防止物品危險。 三、如果儲存的物品位於帶有冷卻裝置的移動儲存槽中,則溫度應保持低於其沸點以下。 範例參考:在帶有冷卻裝置的移動儲存槽中儲存環氧丙烷時,應保持溫度低於其沸點,以確保安全。 四、如果儲存的物品位於移動儲存槽中,則溫度應保持在攝氏40度以下。 範例參考:在移動儲存槽中儲存乙醛時,應控制溫度在攝氏40度以下,以保持安全。 以上解釋遵循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以確保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的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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