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公共危險物品之容器,應合於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適用有關機關所定或國際通用之規格。 前項容器外部應標明危險物品之名稱及化學成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12條,公共危險物品的容器應符合國家標準或有關機關所定的規格。如果沒有國家標準的情況下,則可以適用國際通用的規格。此外,容器的外部應標明危險物品的名稱和化學成分。 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行政院公共危險物品與高壓氣體管理局(網址:https://hccl.cic.tw/)提供的相關資訊,公共危險物品的容器標準可以參考國家標準(CNS)或國際通用的規格,基於安全的考量,容器外部應該清楚標明物品的名稱和化學成分,以提供相關人員明確的識別和處理準則。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修正案,政府機關和業界也可共同制定準則和標準以確保公共危險物品的安全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