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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13 條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之販賣場所,除第四類之礦油業外,應合於左列規定:一、應設在建築物之地面層。 二、應在明顯之處,標示有關消防之必要事項。 三、牆壁及地面應為耐火性或不燃性材料之構造。 四、樑 柱、樓梯、上層樓地板 (或屋頂) 均應以不燃性材料構造。 五、其上層為樓房時,二樓地板及樓梯應為耐火性材料構造。 六、應為甲種或乙種防火門窗或嵌有鐵絲網玻璃之不燃性門窗。 七、電氣設備依照電氣裝置有關法規之規定。 八、內設危險物品調配室者,應以耐火構造或不燃材料構造之牆壁與其他場所隔離,並設置有效通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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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以下是該法條的逐條釋義和相關範例: 一、經營公共危險物品之販賣場所,除第四類之礦油業外,應設在建築物之地面層。 這項規定要求販賣公共危險物品的場所應設在建築物的地面層,即不得設置在地下室或樓上。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某家商店販賣易燃液體,根據這項法規,該商店應該把易燃液體放在地面層而不是地下室或樓上。 二、應在明顯之處,標示有關消防之必要事項。 根據這項規定,公共危險物品販賣場所應在明顯的位置標示相關的消防資訊。這可以包括火災逃生路線、滅火器位置和使用方法等。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店鋪販賣易燃氣體,他們應在店內明顯的位置貼上標示,提醒顧客注意消防安全事項。 三、牆壁及地面應為耐火性或不燃性材料之構造。 根據這項規定,公共危險物品販賣場所的牆壁和地面應該使用耐火性或不燃性材料建造。這樣可以減少火災發生的風險。舉個例子,如果一座販賣易燃固體的商場,其牆壁和地面應該使用耐火或不燃材料建造,以保障顧客和員工的安全。 四、樑柱、樓梯、上層樓地板(或屋頂)均應以不燃性材料構造。 這項規定要求公共危險物品販賣場所的樑柱、樓梯和上層樓地板(或屋頂)都應使用不燃性材料建造。這樣可以降低火災擴散的風險。舉個例子,如果一家販賣易燃物品的商店,在其建築結構中的樑柱、樓梯和上層樓地板都應該使用不燃性材料。 五、其上層為樓房時,二樓地板及樓梯應為耐火性材料構造。 這項規定針對公共危險物品販賣場所的上層為樓房的情況,要求二樓地板和樓梯應使用耐火性材料建造。這樣可以提高火災安全性。舉個例子,如果一間販賣易燃物品的商店的二樓是一個樓房,根據這項法規,該商店的二樓地板和樓梯應該使用耐火性材料。 六、應為甲種或乙種防火門窗或嵌有鐵絲網玻璃之不燃性門窗。 這項規定要求公共危險物品販賣場所的門窗應該為甲種或乙種防火門窗,或者是嵌有鐵絲網玻璃的不燃性門窗。這樣可以減少火災對場所內外的擴散。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商店販賣易燃物品,根據這項法規,該商店的門窗應為甲種或乙種防火門窗,或者是嵌有鐵絲網玻璃的不燃性門窗。 七、電氣設備依照電氣裝置有關法規之規定。 這項規定要求公共危險物品販賣場所的電氣設備應按照相關的電氣裝置法規進行設置。這樣可以確保電氣設備的安全使用。舉個例子,一家販賣易燃液體的商店,其電氣設備應該符合電氣裝置法規的要求。 八、內設危險物品調配室者,應以耐火構造或不燃材料構造之牆壁與其他場所隔離,並設置有效通風裝置。 這項規定針對內部設有危險物品調配室的公共危險物品販賣場所,要求該調配室的牆壁應使用耐火結構或不燃材料結構與其他場所進行隔離,並應該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這樣可以降低危險物品洩漏對其他場所的危害。舉個例子,如果一家販賣易燃氣體的商店內部設有調配室,根據這項法規,該調配室的牆壁應使用耐火結構或不燃材料結構與其他場所進行隔離,並應該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 以上所述的手冊來自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所發布的「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手冊」(最近修訂於2019年1月),依據中華民國的消防法相關規定。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眾的安全,減少火災和其他事故的風險。經營公共危險物品販賣場所的業主和管理者應該遵守這些規定,確保他們的場所符合安全標準,並保護員工和顧客的生命財產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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