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14 條
經營第四類之礦油業販賣場所,應合於左列規定: 一、應限於四層以下建築物之第一層或平房。 二、應為耐火構造之建築物。 三、設在市區販賣場所儲存中質石油類不得超過二百公升,重質石油類及潤滑油,齒輪油、活塞油類,均不得超過八百公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到的法律條文和相關資料,我們可以回答如下: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14條,經營第四類之礦油業販賣場所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應限於四層以下建築物之第一層或平房。 2. 建築物應具備耐火構造。 3. 在市區的販賣場所儲存的中質石油類不得超過200公升,重質石油類、潤滑油、齒輪油和活塞油類均不得超過800公升。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經營礦油業販賣場所的安全,避免火災等風險的發生。例如,限定場所為四層以下建築物的第一層或平房可減少火災擴散的風險。同樣地,要求建築物具備耐火構造可以增加其抵抗火災的能力。此外,限定中質石油類和其他油類的儲存量可以避免過多的儲存造成的安全風險。 以上回答是基於中華民國法律相關條文和資料的解釋。請注意,法律解釋可能會因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如果在實際案例中遇到問題,應該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