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15 條
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其設施及管理之事項,由內政部會商國防部 經濟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15條,對於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的設施和管理事項,由內政部會商國防部及經濟部來定義和訂立。根據這條法規,內政部、國防部和經濟部需要共同協商和制定相關規定,以保障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的安全性。我無法提供更多詳細的範例和相關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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