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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16 條

處理廢棄之公共危險物品,應先向該管警察機關報備,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燒燬時,應在安全場所以安全方法為之,進行中並派人監視。 二、埋棄應依危險物品之性質,在安全處所為之。 三、廢棄之公共危險物品,在未處理前,應存放於安全設備中,勿使其流失,並不得任意投入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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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處理廢棄的公共危險物品需要先向管轄的警察機關報備,且必須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燒燬時,必須在安全場所以安全的方法進行,並且需有人監視進行過程。 2. 埋棄時必須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在安全的地方進行埋藏。 3. 在未處理之前,廢棄的公共危險物品應該存放在安全設備中,以防止其流失,且不得隨意投入水中。 這些規定的依據皆來自於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16條本身。例如,根據某個案例,如果有人在未向警察機關報備的情況下將危險化學物品投入水中,便違反了該條規定。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障公眾的安全而訂立的,確保廢棄的危險物品得到適當處理,減少對環境和人體健康構成的傷害。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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