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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處理廢棄之公共危險物品,應先向該管警察機關報備,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燒燬時,應在安全場所以安全方法為之,進行中並派人監視。 二、埋棄應依危險物品之性質,在安全處所為之。 三、廢棄之公共危險物品,在未處理前,應存放於安全設備中,勿使其流失,並不得任意投入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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