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處理廢棄之公共危險物品,應先向該管警察機關報備,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燒燬時,應在安全場所以安全方法為之,進行中並派人監視。 二、埋棄應依危險物品之性質,在安全處所為之。 三、廢棄之公共危險物品,在未處理前,應存放於安全設備中,勿使其流失,並不得任意投入水中。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16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