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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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高壓氣體之措施,由內政部會商國防部、經濟部後定之。 住宅區或商業區使用高壓氣體,同時使用不得超過二瓶,其存放場所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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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