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20 條
高壓氣體之管理,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前章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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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20條,高壓氣體的管理除了本章有特別規定外,還適用前章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該法規,高壓氣體的管理需要遵守以下條文: 第十條規定了高壓氣體應當進行安全搬運的方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根據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 第十三條規定了高壓氣體的儲存和處理方法。當高壓氣體達到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第十五條規定了對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的要求。如果這些場所的位置、構造或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則管理權人或行為人可以被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在處罰鍰之後仍然未改善,可以連續處罰,並且可以停業或停止使用該場所。 所以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20條,高壓氣體的管理需要遵守前章中第十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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