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21

快速跳轉

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處所及處理場所,應設置左列報警設備: 一、火警自動報警設備,包括: (一) 自動火警探測設備。 (二) 手動報警器。 (三) 報警標示燈。 (四) 火警警鈴。 (五) 火警受訊機總機。 (六) 緊急電源。 二、報警電話或其他報警裝置。 三、擴音設備。 四、警鐘。 高壓氣體存放場所,應置火警自動報警設備,每十平方公尺應至少設置一個漏氣探測器。 前二項所應設置有效之滅火設備,其規格由內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21條,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和高壓氣體的地方應該設置報警設備,包括火警自動報警設備、報警電話或其他報警裝置、擴音設備和警鐘。對於高壓氣體存放場所,每十平方公尺至少應放置一個漏氣探測器。此外,根據內政部的規定,這些設備應該是有效的滅火設備。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處所及處理場所,應設置左列報警設備: 一、火警自動報警設備,包括: (一) 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