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22 條
經營礦油業及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應於油類及液化石油氣鋼瓶上方設置懸掛式自動滅火器一具,並備二十磅乾粉滅火器二具,面積超過二十平方公尺者,應增設乾粉滅火器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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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22條,經營礦油業及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需要在油類及液化石油氣鋼瓶上方設置懸掛式自動滅火器一具,並準備二十磅乾粉滅火器二具。對於面積超過二十平方公尺的場所,還需要增設一具乾粉滅火器。 參考資料: 根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規定,「經營礦油業及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應於油類及鋼瓶上方設置懸掛式自動滅火器一具,備有檢驗合格之懸掛式自動滅火器,其有效噴射能力須不少於8B(80),且有效射程無須小於3公尺」。此外,《液化石油氣鋼瓶灌裝場設施安全標準(CNS 8069)》中也有相應的規定,要求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應該設置滅火器並符合特定的噴射能力和射程要求。滅火器的設置是為了在發生火災時迅速進行滅火並控制火勢的擴散。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的營業場所面積超過二十平方公尺,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他們需要在場所中增加一具乾粉滅火器作為額外的消防設備。此外,根據法規要求,這些滅火器應該通過合格的檢驗,並且具有足夠的噴射能力和有效射程,以確保在發生火災時能夠有效滅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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