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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23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存處所之員工,應接受消防訓練及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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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存處所之員工應接受消防訓練及演習。根據這項法規,儲存這些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確保員工有足夠的消防知識和技能,以應對潛在的火災或其他緊急情況。消防訓練和演習可幫助員工學習如何正確使用滅火器、應急疏散程序以及其他相關的消防措施,以保障他們自身和其他人的安全。 舉例來說,一家儲存高壓氣體的公司根據這項法規,必須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訓練和演習。訓練課程可以包括學習如何操作滅火器、如何使用緊急疏散通道以及如何應對意外情況。此外,演習可以模擬火災爆炸等緊急情況,讓員工實際應對這些情況,以熟悉應急程序和培養應變能力。這樣的訓練和演習可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應變能力,確保在危險事件發生時能夠迅速有效地應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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