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24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存及販賣等作業中,其負責人應執行安全監督,置安全作業管理員者,應接受消防警察機關公共危險物品消防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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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24條,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的儲存及販賣等作業中,負責人應執行安全監督,而管理人員則應接受消防警察機關的公共危險物品消防安全講習。 依照「消防法」第十五條指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可被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此外,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液化石油氣分銷商應於鋼瓶檢驗合格有效期限屆滿前,送往認可之驗瓶機構進行定期檢驗。 依照「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存的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同時,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家庭或營業用液化石油氣的備用量不得超過四十公斤,供營業使用者的備用量則不得超過八十公斤,而這些鋼瓶的重量應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 根據「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對於非都市土地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的公用事業設施,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的使用是被允許的,但乙種建築用地除外。此外,在高雄市的個案中,原告經營的排骨飯店使用了200公斤裝液化石油氣鋼瓶,被告的消防局以罰鍰新台幣三萬元的方式對其處分,並要求其改善違規情況。最後,原告依據被告的要求修正了消防圖說,符合規定後獲得了使用執照,從而解決了此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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