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存及販賣等作業中,其負責人應執行安全監督,置安全作業管理員者,應接受消防警察機關公共危險物品消防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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