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25 條
村 (里) 長、鄰長、村 (里) 幹事,獲悉轄區住戶或公司行號有左列情形時,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一、未經核准而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超過管制量者。 二、其他儲存公共危險物品或高壓氣體違反規定者。 三、任意放置公共危險物品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25條,村(里)長、鄰長、村(里)幹事在得知轄區內居民或公司行號有下列情形時,應立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一、未經核准而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超過管制量的情況。 例如,某公司未經核准以超過規定數量儲存可燃性高壓氣體,當地村(里)幹事應立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二、其他儲存公共危險物品或高壓氣體違反規定的情況。 例如,某住戶在居民區儲存易燃性危險物品而違反規定,當地村(里)幹事應立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三、任意放置公共危險物品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的情況。 例如,某地區居民將易燃性公共危險物品隨意堆放在公共場所,可能對公共安全帶來危害,當地村(里)幹事應立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參考資料: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25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