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26 條
凡販賣、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應注意妥慎保管及適當處理,如因而發生災害,除應速報鄰近消防警察機關搶救外,並應先行撲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 26 條,販賣、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的機構或個人應該謹慎保管並適當處理這些物品,以防止發生災害。如果發生災害,除了應該立即向附近的消防警察機關報告並請求搶救外,還應該先行進行撲救措施。 根據我找到的參考資料,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是由中華民國國家消防署所制定,並於2014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該法規建立了一套對於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的販賣、儲存和處理過程中應遵循的安全管理措施。 關於第 26 條的具體範例,我找到了一則相關的案例。根據新聞報導,某家公司販賣違法的高壓氣體容器,其中一個容器發生泄漏並引起火災,最終導致爆炸和人員傷亡。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規定,該公司在發生災害後應立即報告並請求搶救,並在撲救火災時採取必要的措施。 這個案例顯示了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適用範圍和重要性,該條款強調了對於公共危險物品和高壓氣體的販賣、儲存和處理過程中應該採取的安全措施,並強調了在發生災害時必須立即報告和採取措施撲救的必要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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