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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27 條

儲存、處理或販賣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違反本辦法之規定,除涉有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外,得視情節,依左列規定處分: 一、限期改善。 二、依行政執行法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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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了對於儲存、處理或販賣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的處分方式。根據該條第一款,可以限期要求改善。根據該條第二款,可以根據行政執行法 or 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分。 舉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根據消防法第十五條所定,對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若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者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管理權人或行為人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經過處罰後仍不改善,還可以被連續處罰,並且可能被停業或停止使用。這是對於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規定的一種處分方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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