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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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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處理或販賣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違反本辦法之規定,除涉有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外,得視情節,依左列規定處分: 一、限期改善。 二、依行政執行法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了對於儲存、處理或販賣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的處分方式。根據該條第一款,可以限期要求改善。根據該條第二款,可以根據行政執行法 or 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分。 舉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根據消防法第十五條所定,對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若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者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管理權人或行為人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經過處罰後仍不改善,還可以被連續處罰,並且可能被停業或停止使用。這是對於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規定的一種處分方式。

  • 行政執行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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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儲存、處理或販賣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違反本辦法之規定,除涉有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外,得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