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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儲存、處理或販賣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違反本辦法之規定,除涉有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外,得視情節,依左列規定處分: 一、限期改善。 二、依行政執行法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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