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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高壓氣體,其分類如左: 一、壓縮氣體 在常用溫度下,壓力 (表壓力,以下同) 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時,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氣體。 二、液化氣體 在常用溫度下,壓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時,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氣體。 三、溶解氣體 在常用溫度下,壓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以下時,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氣體。 前項各類高壓氣體之名稱,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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