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4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屬於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並由經濟部協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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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的安全管理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屬於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並由經濟部協辦。 參考資料: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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