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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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鑑定歸類,由內政部商請有關機關聘請學者 專家成立委員會審議鑑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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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5條,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的鑑定歸類由內政部商請相關機關聘請學者專家成立委員會審議鑑定。這表示該法條規定了鑑定歸類的程序和機制,需要依靠專家的意見和審議來進行。具體實施的過程和細節可能需要參考內政部相關文件或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解析。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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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