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6 條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公司行號,應依法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前項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應由受理機關送由警察局會同有關機關,聯合檢查其安全設備合格後,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方得營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6條,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的公司行號,必須按照法律要求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具體而言,申請營利事業登記需要受理機關與警察局及相關機關共同進行安全設備的檢查,並在確認安全設備合格後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方可開展營業。相關參考資料為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6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