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7 條
警察機關對轄區內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經營及儲存,應列卡管理,並作定期及不定期之安全檢查,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作聯合檢查。 前項安全檢查實施事項,由內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警察機關對於轄區內的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的經營和儲存需要進行列卡管理,並且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在必要的情況下,警察機關可以邀請相關機關進行聯合檢查。具體的安全檢查事項由內政部制定。 根據我所使用的參考資料,並沒有提供該法條的具體範例或相關註解。因此,對於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7條的細節內容,我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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