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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8 條

住宅區除不得存放第一類及第五類之公共危險物品,並不得設置礦油業販賣場所,存放其他之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得達管制量。 商業區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除另有規定外,存放公共危險物品不得達管制量之五倍。但存放第四類乙種公共危險物品之燃料油及鍋爐油供自用者,得達管制量之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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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8條,住宅區除了不得存放第一類及第五類的公共危險物品外,也不得設置礦油業販賣場所,存放其他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也不得超過管制量。在商業區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時,存放公共危險物品不得超過管制量的五倍。然而,存放第四類乙種公共危險物品的燃料油和鍋爐油供自用時,則可以超過管制量的二十倍。 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8條中的管制量是指對於特定類別的公共危險物品在特定場所中的最大容許存放量。例如,如果是住宅區,根據該法規,不得存放符合第一類和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的任何量,並且對於其他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也有管制量的限制。 此外,商業區存放公共危險物品的管制量則有所不同。存放公共危險物品的容許量通常為管制量的五倍,但對於第四類乙種公共危險物品的燃料油和鍋爐油供自用時,容許存放的量可以超過管制量的二十倍。這表示在商業區經營相關場所的時候,必須確保存放的公共危險物品不超過法定的管制量,以確保公共安全。 參考資料: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 內政部消防署,有效日期: 2018/6/7,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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