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9 條
持有公共危險物品達其儲存基準量者,應於住宅區商業區以外之地區,依其性質分別設置各種儲存倉庫或儲存槽,其構造及設備等項,由內政部會商國防部、經濟部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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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9條,持有公共危險物品達到儲存基準量的個體,在住宅區商業區以外的地區應設置各種儲存倉庫或儲存槽。該法條要求這些倉庫或槽的構造和設備等等項目,需要內政部與國防部、經濟部商議後確定。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具體的範例或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多的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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