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持有公共危險物品達其儲存基準量者,應於住宅區商業區以外之地區,依其性質分別設置各種儲存倉庫或儲存槽,其構造及設備等項,由內政部會商國防部、經濟部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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