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1.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未達管制量五十倍,且高度在六公尺以下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本文及第九款至第十五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存倉庫周圍保留空地寬度: (一)未達管制量五倍者,免設保留空地。 (二)達管制量五倍以上未達二十倍者,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一公尺以上。 (三)達管制量二十倍以上未達五十倍者,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 二、儲存倉庫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三、儲存倉庫之牆壁、樑、柱、地板及屋頂應為防火構造。 四、儲存倉庫之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五、儲存倉庫不得設置窗戶。
- 2.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未達管制量五十倍,且高度超過六公尺在二十公尺以下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本文、但書與其第三目及第九款至第十三款規定外,並應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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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24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對於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物品數量未達管制量的情況,且高度在六公尺以下,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 儲存倉庫周圍保留空地寬度: - 未達管制量五倍的場所,不需要設置保留空地。 - 達管制量五倍以上未達二十倍的場所,需要至少一公尺的保留空地。 - 達管制量二十倍以上未達五十倍的場所,需要至少二公尺的保留空地。 - 儲存倉庫的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 儲存倉庫的牆壁、梁、柱、地板和屋頂應為防火構造。 - 儲存倉庫的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 儲存倉庫不得設置窗戶。 2. 對於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物品數量未達管制量五十倍的情況,且高度超過六公尺在二十公尺以下,除了要符合前述的第一款規定外,還需要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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