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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容器,經檢驗合格不得使用;其檢驗工作得委託專業機關(構)辦理。
  2. 前項檢驗項目及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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