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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6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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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稱供應設備,指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供氣予家庭用或營業用用戶時,所提供之容器或容器至氣量計出口為止之間所有設備。

深度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61-1條的解釋,供應設備指的是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的經營者在向家庭或營業用戶供氣時所提供的所有設備,包括容器和氣量計之間的設備。 參考資料:《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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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1-1 條規定:「本章所稱供應設備,指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供氣予家庭用或營業用用戶時,所提供之容器或容器至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