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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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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6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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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稱供應設備,指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供氣予家庭用或營業用用戶時,所提供之容器或容器至氣量計出口為止之間所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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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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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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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六類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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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刪除)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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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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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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