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61 條
本章所稱容器,係指純供灌裝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移動式壓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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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61條,這一條規定所稱的容器是指純供灌裝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移動式壓力容器。這意味著該法條適用於移動式壓力容器,並要求這些容器必須符合相關的標準和安全管理辦法來確保其安全性。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報第107卷第39期法規-公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GYLNO=0086004&MENU=COMMAND&SEARCHDATA=%E7%81%AB%E5%8A%9B)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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