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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25 條

  1. 1.火警受信總機應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具有火警區域表示裝置,指示火警發生之分區。 二、火警發生時,能發出促使警戒人員注意之音響。 三、附設與火警發信機通話之裝置。 四、一棟建築物內設有二臺以上火警受信總機時,設受信總機處,設有能相互同時通話連絡之設備。 五、受信總機附近備有識別火警分區之圖面資料。 六、裝置蓄積式探測器或中繼器之火警分區,該分區在受信總機,不得有雙信號功能。 七、受信總機、中繼器及偵煙式探測器,有設定蓄積時間時,其蓄積時間之合計,每一火警分區在六十秒以下,使用其他探測器時,在二十秒以下。 八、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店(廊)或其他類似場所,因營業時音量或封閉式隔間等特性,致難以聽到火警警鈴聲響或辨識緊急廣播語音,於火災發生時,應連動停止相關娛樂用影音設備。 九、受信總機應具有於接受火災信號後一定時間內或再接受火災信號時,強制地區警報音響裝置鳴動之功能。
  2. 2.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五十平方公尺之建築物,得設置單回路火警受信總機,其裝置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限制;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樓層及場所用途分類,且該層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五十平方公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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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5 條的規定,火警受信總機應具備以下功能和規範: 1. 火警區域表示裝置:具有指示火警發生分區的裝置。 2. 音響警示裝置:在火警發生時能夠發出足以引起警戒人員注意的聲音。 3. 與火警發信機通話的裝置:提供與火警發信機進行通話的裝置。 4. 相互通話聯絡設備:當一棟建築物內有兩台以上火警受信總機時,需設立相互通話聯絡的設備。 5. 火警分區圖面資料:在受信總機附近應準備識別各火警分區的圖面資料。 6. 蓄積式探測器或中繼器火警分區:在受信總機內設置的蓄積式探測器或中繼器所標示的火警分區,不得具備雙信號功能。 7. 蓄積時間限制:受信機、中繼器及偵煙式探測器的蓄積時間合計,每個火警分區應在六十秒以下,使用其他探測器時應在二十秒以下。 8. 娛樂場所連動功能:例如歌廳、舞廳等因營業音量或封閉隔間特性難以聽到警報,需連動停止相關娛樂用影音設備。 9. 強制地區警報音響裝置功能:受信總機在接收到火災信號後一定時間內或再次接收到火災信號時,應具備強制應鳴地區警報音效的功能。 例如,如果一棟總樓地板面積小於三百五十平方公尺的建築物,可以設置單回路火警受信總機,且不受前述功能的限制。此外,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樓層及場所用途分類,且該層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五十平方公尺的建築物,也同樣可以採取相同設置。 以上資料參考了最新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2019 年修正)第 125 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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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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