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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26 條
火警受信總機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裝置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 二、裝置於日光不直接照射之位置。 三、避免傾斜裝置,其外殼應接地。 四、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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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第126條,火警受信總機應該根據以下規定來進行安裝: 1. 火警受信總機應該安裝在值日室等經常有人的地方。如果有設立防災中心,則應該安裝在防災中心。 2. 火警受信總機應該安裝在日光不直接照射的位置。 3. 避免傾斜安裝,火警受信總機的外殼應該接地。 4. 如果是壁掛型的總機,操作開關的高度應該在地板面上方0.8公尺(座式操作者則是0.6公尺)至1.5公尺範圍內。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火警受信總機能夠在需要時正確工作並提供可靠的火災報警功能。 範例:一家私立學校根據消防安全的要求,安裝了火警受信總機在學校的值日室內。這樣,在學校有人值日的時候,可以及時接收到火警的報警信號,並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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