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46-2 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有效範圍,指至該燈之步行距離,在下列二款之一規定步行距離以下之範圍。但有不易看清或識別該燈情形者,該有效範圍為十公尺: 一、依下表之規定: ┌───────────────────┬────────┐ │ 區分 │步行距離(公尺)│├─────┬──┬──────────┼────────┤│ │ │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六十 ││ │A 級├──────────┼────────┤│ │ │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 │四十 ││ ├──┼──────────┼────────┤│出口標示燈│ │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三十 ││ │B 級├──────────┼────────┤│ │ │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 │二十 ││ ├──┴──────────┼────────┤│ │C 級 │十五 │├─────┼─────────────┼────────┤│ │A 級 │二十 ││ ├─────────────┼────────┤│避難方向指│B 級 │十五 ││示燈 ├─────────────┼────────┤│ │C 級 │十 │└─────┴─────────────┴────────┘ 二、依下列計算值:D=kh式中,D:步行距離(公尺)h:出口標示燈或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之縱向尺度(公尺)k:依下表左欄所列區分,採右欄對應之k值 ┌────────────────┬────┐ │ 區分 │ k 值 │ ├─────┬──────────┼────┤ │出口標示燈│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一百五十│ │ ├──────────┼────┤ │ │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 │一百 │ ├─────┴──────────┼────┤ │避難方向指示燈 │五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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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第146-2条,出口标示灯及避难方向指示灯的有效范围是指步行距离,根据以下两项规定的步行距离来确定。但是,在存在以下情况下不易看清或识别该灯的情况下,有效范围为十公尺: 一、根据下表的规定: A级: - 当未显示避难方向符号时,步行距离为60公尺。 - 当显示避难方向符号时,步行距离为40公尺。 B级: - 当未显示避难方向符号时,步行距离为30公尺。 - 当显示避难方向符号时,步行距离为20公尺。 C级: - 当未显示避难方向符号时,步行距离为15公尺。 二、根据以下计算公式:D=kh,其中D为步行距离(公尺),h为出口标示灯或避难方向指示灯标示面的纵向尺度(公尺),k为根据下表左栏的区分所选取的对应的k值。 区分 k值 出口标示灯 - 未显示避难方向符号者 150 - 显示避难方向符号者 100 避难方向指示灯 50 根据以上的法规,可以确定出口标示灯及避难方向指示灯的有效範圍和相应的步行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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