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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4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有效範圍,指至該燈之步行距離,在下列二款之一規定步行距離以下之範圍。但有不易看清或識別該燈情形者,該有效範圍為十公尺: 一、依下表之規定: ┌───────────────────┬────────┐ │ 區分 │步行距離(公尺)│├─────┬──┬──────────┼────────┤│ │ │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六十 ││ │A 級├──────────┼────────┤│ │ │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 │四十 ││ ├──┼──────────┼────────┤│出口標示燈│ │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三十 ││ │B 級├──────────┼────────┤│ │ │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 │二十 ││ ├──┴──────────┼────────┤│ │C 級 │十五 │├─────┼─────────────┼────────┤│ │A 級 │二十 ││ ├─────────────┼────────┤│避難方向指│B 級 │十五 ││示燈 ├─────────────┼────────┤│ │C 級 │十 │└─────┴─────────────┴────────┘ 二、依下列計算值:D=kh式中,D:步行距離(公尺)h:出口標示燈或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之縱向尺度(公尺)k:依下表左欄所列區分,採右欄對應之k值 ┌────────────────┬────┐ │ 區分 │ k 值 │ ├─────┬──────────┼────┤ │出口標示燈│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一百五十│ │ ├──────────┼────┤ │ │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 │一百 │ ├─────┴──────────┼────┤ │避難方向指示燈 │五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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