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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46-3 條
- 1.出口標示燈應設於下列出入口上方或其緊鄰之有效引導避難處: 一、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二、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三、通往前二款出入口,由室內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 四、通往第一款及第二款出入口,走廊或通道上所設跨防火區劃之防火門。
- 2.避難方向指示燈,應裝設於設置場所之走廊、樓梯及通道,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優先設於轉彎處。 二、設於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設出口標示燈之有效範圍內。 三、設於前二款規定者外,把走廊或通道各部分包含在避難方向指示燈有效範圍內,必要之地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46-3條的規定,出口標示燈應該設置在以下出入口上方或其緊鄰之有效引導避難處:一、通往戶外的出入口,如果有排煙室的話,就要設置在該室的出入口上。二、通往直通樓梯的出入口,如果有排煙室的話,就要設置在該室的出入口上。三、通往前兩種出入口,從室內通向走廊或通道的出入口。四、通往第一種和第二種出入口的走廊或通道上有跨防火區劃的防火門。 至於避難方向指示燈,根據相關規定應該安裝在場所的走廊、樓梯和通道上,並符合以下規定:一、優先設置在轉彎處。二、設置在前面所提到的出口標示燈的有效範圍內。三、除了前兩項的規定之外,在走廊或通道的各個部分都應該包含在避難方向指示燈的有效範圍內,必要的地方都要設置。 這些規定來自最新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該標準是根據《消防法》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制定的。根據這些標準,各類場所都有相對應的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要求。 例如,如果在一間醫院的通往戶外的出入口上,沒有設置出口標示燈,那麼根據這些標準,這就違反了消防法的規定。同樣地,如果在一個大購物中心的走廊或通道上沒有設置適當的避難方向指示燈,也是違反標準的。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可以提供必要的指引和保護,以增加人員在火災或緊急情況下的逃生機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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