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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4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出口標示燈應設於下列出入口上方或其緊鄰之有效引導避難處: 一、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二、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三、通往前二款出入口,由室內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 四、通往第一款及第二款出入口,走廊或通道上所設跨防火區劃之防火門。
  2. 避難方向指示燈,應裝設於設置場所之走廊、樓梯及通道,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優先設於轉彎處。 二、設於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設出口標示燈之有效範圍內。 三、設於前二款規定者外,把走廊或通道各部分包含在避難方向指示燈有效範圍內,必要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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