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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46-4 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位置應不妨礙通行。 二、周圍不得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牌。 三、設於地板面之指示燈,應具不因荷重而破壞之強度。 四、設於可能遭受雨淋或溼氣滯留之處所者,應具防水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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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46-4條,出口標示燈和避難方向指示燈的裝設應符合以下規定: 1. 設置位置不得阻礙通行。 2. 周圍不得有影響視線的裝飾或廣告牌。 3. 地板上的指示燈應具有足夠的強度,不受負載影響而破壞。 4. 在可能受到雨淋或潮濕環境影響的場所,應具有防水結構。 例如,如果在一座公共建築物的出口附近設置了一個出口標示燈,這個燈應該不會阻礙人們通行,周圍也不應有擋住視線的裝飾或廣告牌。同時,這個燈應該有足夠的強度,可以承受所處地板的負載,並且如果這個地方容易被雨淋到或溼氣滯留,則這個燈應該具有防水的結構以保護其運作的正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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