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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46-5 條
- 1.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下列場所時,應使用A級或B級;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燭光(cd)以上,或具閃滅功能;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五燭光(cd)以上。但設於走廊,其有效範圍內各部分容易識別該燈者,不在此限: 一、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三款第三目或第五款第三目使用者。 二、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該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使用者。其出口標示燈並應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者。
- 2.前項出口標示燈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於主要出入口。 二、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 三、由主要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該出入口之出口標示燈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
- 3.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樓梯或坡道者,在樓梯級面或坡道表面之照度,應在一勒克司(lx)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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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5 條規定了出口標示燈和避難方向指示燈的相關要求。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設於特定場所的出口標示燈和非設於樓梯或坡道的避難方向指示燈應該使用A級或B級的燈具。出口標示燈的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燭光(cd)以上,或具有閃滅功能;避難方向指示燈的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五燭光(cd)以上。然而,對於設於走廊的燈具,在有效範圍內容易識別該燈的情況下,不需要符合光度的要求。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的出口標示燈應符合三項規定:(1)設於主要出入口;(2)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3)當從主要出入口往避難方向的探測器啟動時,該出入口的出口標示燈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樓梯或坡道時,應該保持一個勒克司(lx)以上的照度。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40028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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