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5 條規定了出口標示燈和避難方向指示燈的相關要求。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設於特定場所的出口標示燈和非設於樓梯或坡道的避難方向指示燈應該使用A級或B級的燈具。出口標示燈的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燭光(cd)以上,或具有閃滅功能;避難方向指示燈的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五燭光(cd)以上。然而,對於設於走廊的燈具,在有效範圍內容易識別該燈的情況下,不需要符合光度的要求。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的出口標示燈應符合三項規定:(1)設於主要出入口;(2)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3)當從主要出入口往避難方向的探測器啟動時,該出入口的出口標示燈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樓梯或坡道時,應該保持一個勒克司(lx)以上的照度。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4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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