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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53 條

避難指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設於出入口時,裝設高度距樓地板面一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於走廊或通道時,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指標之步行距離在七點五公尺以下。且優先設於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 三、周圍不得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牌。 四、設於易見且採光良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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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3 條,避難指標應根據以下規定設置: 1. 出入口位置的避難指標應裝設在離地面 1.5 公尺以下的高度。 2. 走廊或通道位置的避難指標,從走廊或通道的任一點到指標的步行距離應在 7.5 公尺以下。且優先在走廊或通道的轉彎處設置。 3. 周圍不能有會影響視線的裝潢或廣告招牌。 4. 避難指標應設置在易於見到且有良好採光的位置。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大樓的走廊長度為 10 公尺,則該走廊上應該至少裝設兩個避難指標,其中任一點到指標的步行距離不應超過 7.5 公尺。而且,這些避難指標應該安裝在走廊轉彎的位置,以確保人們在疏散過程中能夠清楚看到指示。此外,這些指標應該位於高度在 1.5 公尺以下的位置,以便大多數人都能看到它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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